基於日本曆史典故的這個指責對日方產生了非常強烈的震撼。
一直到八世紀後期,日本的執法和司法機構都會就具體法律問題向唐朝專家的求教,並留有大量的問答記錄。但是,從9世紀起,日本法律專家已經開始自行決斷了。
這表明製度移植告一段落,本土化過程已經啟動。在我看來,日本法的本土化出現了以下一些特征。例如把作為單行規定的“格式”重新定位和進行編纂,導致格式蠶食和侵占律令的領域,其結果導致後來本所法(適用於莊園之內)、武家法(武家社會)、公家法(承襲律令)的三法並行,無法進行規範的整合。
又如進一步強調“例”的功能,不斷增加執法的權變成分。另外,在法令的施行體製上,把司法官僚“檢非違使”變成一種具有強大行動力的治安維護機構,使信息搜集、武裝強製以及案件審判這三種功能合為一體;對監察官僚“勘解由使”則采取直接對天皇負責並向天皇匯報的做法,行使垂直管理國司的職權,同時還讓國司四等官承擔互相連帶責任。
天武天皇在位期間製定了《飛鳥浄禦原令》然而從9世紀中葉開始,國司的責任被集中於受領一人,實際上就是把秩序原理從共同責任製轉變為承包責任製。
這樣變革的目的也許要進一步明確問責的對象,但結果卻使受領一人享有地方統治的全權,使下官變得有名無實,既破壞了互相製約的機製,也破壞了規範思維方式。因此,在整個麵試過程中,我們都應當注意坐姿端正,不要出現抖腿、駝背等問題,而這也是大家容易忽略的細節。
謙遜禮貌、真誠溝通,在個人陳述、自由討論和總結陳詞這三個語言交流的環節中,我們要麽是發言人,要麽是傾聽者。當作為發言人時,我們應當兼具自信大方和謙遜禮貌,讓聽眾在發自內心讚同的同時也感受到被關注的感覺,如眼神可以適當與考官或考生交流,發言時輔之以點頭、手勢等。
在自由討論中,我們很有可能會與其他考生同時開口說話,這時我們可以適度謙讓,用微笑、手勢等讓對方先說。當作為傾聽者時,真誠的傾聽既是禮儀要求,也是保證準確記錄其他人發言的基礎,我們需要認真地記錄他人的發言並在關鍵時刻予以反饋,如聽到精彩的內容時點頭、聽到有疑問的內容時皺眉等。
(作者:鏡類)